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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与刘建梅、陈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刘建梅,陈锋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81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七路3号。负责人:唐军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奋,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继军,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职工。被告:刘建梅,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锋明,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诉被告刘建梅、陈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4407元,其他诉讼费160元,合计456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人民陪审员  黄文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