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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86号原告程某。��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