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86号原告程某。��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