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嘉商外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昌明与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明,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外初字第4号原告:张昌明。委托代理人:史继红。委托代理人:周志宏。被告: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正。委托代理人:何秀君。委托代理人:何秀琪。第三人: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宋顺良。委托代理人:杨波。委托代理人:严浩。原告张昌明为与被告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昌明以与被告上一机械(嘉兴)有限公司正在商谈和解且需要时间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昌明负担。审 判 长  徐惠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