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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段兴洲、郭友玉与蒙药明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段兴洲,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龟山乡××号。申请执行人郭友玉,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龟山乡××号。被执行人蒙药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组。申请执行人段兴洲、郭友玉与被执行人蒙药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634965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英德监狱狱政科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此之外,本院还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市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查询通知书,除发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记录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送达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的账户内均无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边国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