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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春英、孟冰洁与王平、张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英,孟冰洁,王平,张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95号原告:孙春英(曾用名孙玉芝)。原告:孟冰洁(曾用名孟星星),(系孙春英女儿)。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新,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农民。被告:张丽,(系王平之妻)。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亮,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春英、孟冰洁诉被告王平、张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春英、孟冰洁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春英、孟冰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孙春英、孟冰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春英、孟冰洁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