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兴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