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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越与赵宝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越,赵宝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636号原告吴越。被告赵宝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负责人李国强。委托代理人耿瑞辉。委托代理人蒋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越与被告赵宝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越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孙维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