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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原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毛贻花与娄季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娄季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2)原执字第202号 娄季承: 毛贻花与娄季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命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 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 此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执行法官**联系电话13569880768 监督电话7288122 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 户名:原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408101040002812 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