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高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隋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隋玉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高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玉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吕立文,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隋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