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钱圣忠、全椒全通服饰有限公司与全椒全通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圣忠,全椒全通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418号原告:钱圣忠,个体建筑。委托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全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爱荣,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南麓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阮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圣忠诉被告全椒全通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圣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5元,撤诉减半收取3073元,由原告钱圣忠负担。审 判 长 袁建兵审 判 员 司武金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昌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