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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陕西省某某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陕西省某某勘测设计研究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35号原告:任某某,男,193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某某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陕西省某某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