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淑芹与康玉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王淑芹。被告康玉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芹与被告康玉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芹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淑芹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孙维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