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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淑芹与康玉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王淑芹。被告康玉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芹与被告康玉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芹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淑芹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孙维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