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栋树申请执行张树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树,张树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民初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栋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张树利(张胜利),男,民族不详,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栋树依据(2011)松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树利所有的解放牌自卸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华审判员 :张晓锋审判员 :燕国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银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