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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海忠与被告王保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忠,王保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程海忠,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保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忠与被告王保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海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彦花审 判 员  贾学亮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