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省长治市金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山支公司、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恒安运业有限公司、刘永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长治市金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山支公司,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恒安运业有限公司,刘永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山西省长治市金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斌,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秀清,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山支公司。负责人崔志昆,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全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员工。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恒安运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志宏,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永献,男,1966年9月2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长治市金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山支公司、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恒安运业有限公司、刘永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长治市金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长治市金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长治市金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彦花审 判 员 王金海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