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军,仇顺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8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明军,无业,家住泗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03年11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于2005年8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仇顺心,无业,家住丰县。因盗窃于2002年8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于2010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潘丽萍,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军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仇顺心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高明军、被告人仇顺心及其辩护人潘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被告人高明军、仇顺心与张某1(已判刑)及王某国、李某清(均另案处理)经电话联系,于2011年9月3日7时许,租用张某1驾驶的浙F×××××五菱面包车至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大街路菜市场,张某1等人在附近停车接应,被告人高明军、仇顺心及王某国等人秘密窃走被害人岑某放于衣袋内户名为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一张、张某的身份证(证件号:330222196907184729)一张及写有存单密码的纸条一张,后乘坐张某1的车至位于慈溪市新浦镇西街村的中国农业银行。同日8时许,被告人高明军及李某清将所窃存单内的人民币6万元取走。到案后,被告人高明军、仇顺心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仇顺心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岑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明军、仇顺心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岑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徐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危险驾驶事实2011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高明军饮酒后无证驾驶皖L×××××奇瑞轿车沿安徽省泗县虹都大厦附近路段由北往南行驶至万德福超市西门时,与王某发生冲突后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高明军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12mg/100ml,属醉酒状态。到案后,被告人高明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明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陈述、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涉嫌酒后驾车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军、仇顺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明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明军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明军、仇顺心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仇顺心有退赃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潘丽萍请求对被告人仇顺心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明军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对被告人高明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仇顺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仇顺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