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但某某、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但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被执行人但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在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山分社存款13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山分社存款115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作荣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浩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