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横法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师某某与陕西省横山县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61号申请人师某某。被执行人陕西省横山县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原横山县粮油食品对外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横山县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1)榆中法民二终字第146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省横山县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师某某105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横山县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2年5月4日将案件款打入执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收到案件款10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榆中法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