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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友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9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德,农民,家住惠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德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15日晚,被告人罗某德伙同罗某芳、王某(均已判刑)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至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镇西村辉桥对房41号被害人吴某家,由被告人罗某德在外望风,罗某芳、王某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同年7月21日晚,被告人罗某德伙同罗某芳、王某、黄某飞(已判刑)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至慈溪市周巷镇滨河路*号被害人陈某家,翻墙入院后,强行拉开停放于院子里的轿车车门,从轿车内窃得人民币4400元及三星移动电话机1部、玉1块(均无法估价)等物。同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德伙同罗某芳、王某、“黄阿周”(另案处理)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至慈溪市周巷镇滨河路54弄2号被害人夏某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870元及摩托罗拉移动电话机1部(无法估价)等物。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罗某德主动至贵州省惠水县公安局芦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德向本院预缴了退赔款等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陈某、夏某的陈述、同案犯罗某芳、王某、黄某飞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投案自首到案经过、预缴款凭证及被告人罗某德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德能积极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浩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