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执字第006、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方文新叶正美方章顺与黄昌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文新叶正美方章顺,黄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006、007号申请执行人:方文新叶正美方章顺被执行人:黄昌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安区人民法院(2010)六金民一初字第1540、1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对被执行人黄昌银的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且申请人执行人同意以物抵付部分赔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昌银所有的位于金安区毛坦长镇八角塘村棉弓塘组一下(右边)二上房屋作价79827.75元,交付申请人执行人方文新、叶正美、方章顺抵偿部分赔偿款。土地证号:六土金集用(2000)第232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