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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凤兴与薛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兴,薛开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胡凤兴,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薛开东,男,38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胡凤兴与被告薛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凤兴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凤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凤兴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楚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