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凤兴与薛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兴,薛开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胡凤兴,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薛开东,男,38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胡凤兴与被告薛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凤兴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凤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凤兴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楚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