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3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谢文争与陈晓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争,陈晓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055号原告谢文争。被告陈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争与被告陈晓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文争于2012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