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城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朋与刘高铭、徐国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刘高铭,徐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李朋。被告:刘高铭。被告:徐国林。本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的(2011)莱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徐国林坐落于钢城区辛庄镇石湾子村的林权。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我院提出书面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以上林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国林坐落于钢城区辛庄镇石湾子村的林权查封(林权证号:371203060040)。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雯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