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民二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诉成都新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成都新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683号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南路西段8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成都新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沥青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志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成都新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成都新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储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