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月与被执行人王毅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月,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月,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毅,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王金月与王毅物权保护纠纷(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2年5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10日前,从申请执行人王金月名下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万隆小区5号楼1单元4层7号的房屋内搬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