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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徐永涛景孝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徐永涛,景孝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78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脱倩,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永涛,男,汉族。被告景孝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徐永涛景孝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其余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