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邓桂萍与王顺金、刘明、刘忠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桂萍,王顺金,刘明,刘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662号原告邓桂萍,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顺金,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刘明,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龙首北路水木清华酒店合伙人。被告刘忠,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桂萍与被告王顺金、刘明、刘忠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桂萍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桂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桂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250元,余1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