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小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30号。被执行人李小坤,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李洪周,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孙兴乐,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白社婵,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孙铁庆,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