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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执非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非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浙奉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2012)甬奉行审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XX、施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止2012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10634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9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行非执字第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岳位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葛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