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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沙鹏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益,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A座1602室。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建新,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亮,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三宝双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8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