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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蛟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蛟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金某某,女,38岁。委托代理人王政英,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41岁。委托代理人金连谊,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150.00元。审 判 长  张长伟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人民陪审员  尤贵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