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蛟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蛟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金某某,女,38岁。委托代理人王政英,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41岁。委托代理人金连谊,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150.00元。审 判 长 张长伟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人民陪审员 尤贵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