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与王延虎、田文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6)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王延虎,田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号。负责人赵波,该分社负责人。被执行人王延虎。被执行人田文莉。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与王延虎、田文莉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西新证经字第2901号公证书、(2011)西新证执字第76号执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七路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延虎、田文莉支付欠款78246.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延虎、田文莉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延虎、田文莉名下车牌号为陕XXXX**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