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2)清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清涧县城市规划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清涧县备战库家属院。被告清涧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振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林周,系该局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清涧县城市规划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清涧县城市规划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白生晔审 判 员 张 烨人民陪审员 呼延雄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