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某瑞与孙月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孙月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王瑞。委托代理人:王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月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诉被告孙月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瑞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