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谯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某瑞与孙月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孙月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王瑞。委托代理人:王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月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诉被告孙月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瑞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