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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240号原告侯某某,女,宁县春荣乡人。被告赵某某,男,宁县春荣乡人。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宁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