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240号原告侯某某,女,宁县春荣乡人。被告赵某某,男,宁县春荣乡人。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宁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