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蔡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洲,绰号蟑螂,男,1981年1月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1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并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汕尾市区,现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9月27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并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字(2012)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1与苏某2在汕尾市区城内路坎下城关帝庙前发生纠纷并相互扯打后被该村干部等人劝开。此时,闻讯赶来的苏某2的三弟苏某3手拿电击棍电击王某1等人并与王某1、王某3、王某2相互扯打。接着苏某2及其双亲苏某1、黄某2获悉后亦与王某1等人相互扯打,在此过程中苏某2的二弟苏某填(另案处理)手持水果刀砍伤被害人王某2的耳朵(经法医鉴定,王某2的伤势属轻伤),黄某2在相互扯打过程中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黄某2的伤势属轻微伤)。后双方被村干部等人劝开,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至当晚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和黄某腾、张某彬、柏某2、梁某宾(均已判刑)等人闻讯后携带枪(未缴获)、刀、木棍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尾市区后径路王某1家,持刀、木棍等砍打伤王某1、黄某1、王某5、王少群、王某4。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等提取了散弹、九环刀等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黄某1的伤势均为轻伤。王某3、王少群、王某5、苏某3、苏某2、黄某2的伤势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0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1与苏某2在汕尾市区城内路坎下城“关帝君”庙前发生纠纷并相互扯打后被该村干部蔡某1等人劝开,此时,闻讯赶来的苏某2的三弟苏某3手拿电击棍与王某1等人和赶到现场的王某1之父王某3以及王某2相互扯打,接着苏某2及其双亲苏某1、黄某2亦与王某1等人相互扯打,在此过程中苏某2的二弟苏某填(另案处理)手持水果刀砍伤被害人王某2的耳朵(经法医鉴定,王某2的伤势属轻伤),黄某2在相互扯打过程中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黄某2的伤势属轻微伤),后双方被村干部等人劝开,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至当晚10时多,同案人黄某腾(已判刑)闻讯后纠集了张某彬、梁某宾、柏某2、叶某斌(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等人携带刀、木棍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汕尾市区后径路王某1家,持刀、木棍等打伤王某1、王某3、黄某1、王某5、王某4等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散弹、九环刀等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黄某1的伤势均为轻伤;王某3、王某5、苏某3、苏某2、黄某2的伤势属轻微伤。同案人黄某腾、张某彬、梁某宾、柏某2均因该宗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被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判处刑罚,并判令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2105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9551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2592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4449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5856元。同案人黄某腾归案后,其亲戚代其先行赔偿了王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黄某1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0000元,共计50000元,该案判决后,同案人黄某腾亲戚又依照本院判决的数额代其交来赔偿款156000元,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除原已领取的赔偿款项各10000元外,又于2010年9月21日在本院领取了赔偿款项,其中王某3领取了22105元,王某4领取了19551元,王某5领取了22592元,王某1领取了44449元,黄某1领取了45856元。2011年9月1日,被告人蔡某某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了本院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经蔡某某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陈某某就是于2009年6月10日在王某1等故意伤害案中参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人;经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蔡某某就是于2009年6月10日在王某1等故意伤害案中参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人。2、同案人叶某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了本院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经辨认照片,分别指认出梁某宾、柏某2、黄某腾、陈某坤就是于2009年6月10日在王某1等故意伤害案中分别手持刀具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人。3、同案人黄某腾的供述,供认了本院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4、同案人张某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了本院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经辨认照片,分别指认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以及陈某坤、叶某斌、梁某宾、柏某2、黄某腾就是于2009年6月10日在王某1等故意伤害案中分别手持刀具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人。5、同案人梁某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了本院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经辨认照片,分别指认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以及叶某斌、黄某腾、张某彬、柏某2就是在王某1等故意伤害案中参与伤害被害人的人。6、同案人柏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了本院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经辨认照片,分别指认出黄某腾就是在王某1等故意伤害案中叫其去参与伤害被害人的人;指认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以及陈某坤、叶某斌及张某彬、梁某宾亦是在该案中参与伤害被害人的人。7、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称2009年6月10日21时许,他和堂弟王某2在坎下城“关帝君”庙前看放烟花,苏某2过来撞了他一下,还一拳打在他脸上,他和苏某2就打起来,后被围观的村民、干部劝开。这时苏某2的弟弟苏某3拿着电击枪向他和王某2冲过来,他被苏某3的电击枪击中手部,接着苏某2、苏某填及其父母也冲过来,苏某填手持一把长刀乱砍,双方又打起来,后被村干部劝开,他和王某2被他父亲王某3等人送回家,当时王某2的耳朵流血,他的嘴和鼻子流血。到家后,王某2被其父母送到逸挥医院治疗,他和父母、姑丈黄某3、姑母王某6以及黄某1等人在家里凑医疗费。这时他听王某5说外面有人来,他看有两名男青年持刀冲进屋,他的手被砍了二刀,他将那两名男青年推出门外,看见外面还站着十几名持刀、枪的男青年,其中苏某2拿着一把刀站在他家门口,他走出门口就被几名男青年乱砍致头部受伤,接着发生的事就不清楚。8、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称2009年6月10日21时许,他和堂哥王某1在城内坎下城“关帝君”庙前看放烟花,这时苏某2故意撞王某1,接着两个人发生了争执并动手打架,后被村民劝开。当他和王某1准备回家走到石油库附近时,苏某2带着苏某填、苏某3和其父母将他们拦住,苏某3拿着电棍,苏某填拿着一把刀向他砍过来,他的耳朵被砍了一刀,流血不止,苏某3拿着电棍击打他的头部致他倒地,他还被拳打脚踢,村民将对方劝开,后他被王某1、王某3护着回到王某3家中,并被父母送医院治疗。9、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称2009年6月10日21时许,他到王某3家中,与王某3、王某1、黄某3、王某6等人商量找钱,并先由王少双、张少珠送王某2到医院治疗。不久,有十多名男子来到王某3家门口处,其中一名男子说:“这家人就是了”。接着有两名男子分别持刀和枪冲进来,王某1拿一把木棍冲上去拦在门口处,他上前到门口处时,头部被人砍了一刀,接着对方十多人冲上来,他的手部又被砍了一刀,这时他退回家中,其他的情况就不清楚了,他还听见第一位男子讲话的声音是苏某2的声音。10、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称2009年6月10日22时许,他和爸爸王某3、哥哥王某1、表哥黄某1等人在家中商量王某2被打受伤的事。这时有十多名男子驾驶三部摩托车来到他家门口,拿着刀、枪向他家冲来,哥哥王某1和表哥黄某1拿木棍出来阻挡,对方的人持刀砍向他们,其中王某1的头部、手部及身体多处被砍伤,当场昏迷,黄某1也被砍伤,他被他们用木棍打伤,爸爸王某3也被打伤,他清楚因为之前王某1与苏某2发生争执,那些人才到他家打人。11、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称2009年6月10日21时许,他在汕尾市区城内坎下城处看烟花,他儿子王某1与苏某2发生争执后相互扯打,他和曾某青将王某1拉到古巷处,准备让文锋离开,这时苏某2和其父亲苏某1及两个弟弟,一人持刀,一人持木棍,对文锋进行殴打,他孙子王某2和文锋与对方的人互相撕打,他也与对方相互撕打,后他发现王某2的耳朵被砍断,在村里人的劝阻下,他将王某2带回家,并由其父母送医院治疗。他和姐夫黄某3、姐姐王某6、孙子黄某1及三个儿子在家中商量如何为王某2凑药费,这时有十多名男子持刀、枪来到他家门口,其中一名男子持刀冲进家中,那男子见人就砍,王某1拿一根木棍将他挡出门口,对方的十几人持刀将他、王某1、黄某1、王某5及王某4砍伤或殴打致伤,临走时还持枪对着他们,对他们进行威吓。12、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称2009年6月10日21时许,他在位于汕尾市区后径路口的家里坐,十几分钟后,家门口被很多男子围着,有两名男子一人持枪、一人持刀冲入他家里,哥哥王某1拿一支地拖柄去殴打那两名男子,那持刀的男子砍了王某1几下,在门口的那些人持枪、刀、木棍等朝他们打来,他的头部及身体多处被伤害,王某1的身上有多处刀伤。13、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21时许,她在汕尾市区城内坎下城处看放烟花时,听说儿子苏某2在“关帝君”庙油库处被人殴打,她过去后看见苏某2被六七名男子围着打倒在地,丈夫苏某1正在劝阻,她上前去拉对方的人时,被黄某1踢中胸口,双古的儿子拿一根木棍打她,她摔倒在地,后被人送到医院治疗,过后得知丈夫及两个儿子也被打伤送医院治疗。14、证人苏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21时许,城内村举行“关帝君”节庆祝活动,他和村长黄某4、张某3等人在“关帝君”庙维持秩序,这时城内村的村民王某3及其儿子王某1、王某古及其儿子把他围住,王某1对他进行殴打,他和王某1对打,王某3和王某古及其儿子参与对他进行殴打,他的左食指被王某3持剪刀剌伤,接着被黄某4、张某3等人劝开。后他在城内村大巷巷口处看到弟弟苏某填、苏某3以及双亲苏某1、黄某2被王某3、王某1、王某古及其儿子等十多人殴打,他赶过去与他们对打,母亲黄某2被王某3用木棒打到头部,当场昏了过去,后就被城内村的干部及村民劝开。15、证人苏某3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21时许,他在汕尾市区城内坎下城“关帝君”庙看烟花时,听说哥哥苏某2和“阿锋”打架,便跑过去看,发现哥哥苏某2被人殴打,对方的人持木棍、钢管、剪刀,他上去和对方的人扯打,被他们打倒在地,大哥苏某2、二哥苏某填、爸爸苏某1、妈妈黄某2也被他们打伤。16、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城内村村委会的会计。2009年6月10日晚9时许,他在坎下城“关帝君”庙门前看大戏,王某1走到苏某2面前,对苏某2说:“你去年说过要打我的”,接着两人互相扯打,不久王某1的父亲王某3以及王少双的儿子也参与打斗,后被副村长张某3、理事会会长曾某青及村民劝开。15分钟后,他听说古巷那边又有人打架了,过后听王某3的家属说,对方的人到其家里打伤四人,已送医院抢救。17、证人黄某3、王某6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22时许,儿子黄某1在王某3家里,与王某3父子等人商量如何凑药费让王某2治疗,这时开着三部摩托车,手持砍刀、散珠枪的七八个人冲进王某3家中,对王某3父子及黄某1乱砍,约五分钟后这些人才离开,离开时还将几颗子弹遗留在王某3家门口。他们不认识这些人,这些人应该是苏某1的儿子苏某2带去的,因为之前王某2与苏某1的儿子发生了争执。18、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21时许,他在城内村“关帝君”庙处看烟花时,王某1与苏某2发生打架,被他和蔡某3、曾某青及村里的其他干部劝开。王某1的父亲王某3、王少双的儿子王某2也在场,这时苏某3拿电击枪向王某1冲过来,击打王某1,王某1、王某3、王某2与苏某3打起来,接着苏某1及其两个儿子苏某2、苏某填也冲过来,双方打在一起,其中苏某填手持一把水果刀乱砍,王某2的耳朵被砍伤流血,后来双方被他们劝开,过后他们得知王某3的家被人冲,王某1等人被砍伤送医院治疗。1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晚9点多钟,他听说苏某1的儿子苏某2在“关帝君”庙的戏台与人打架,王某3及其儿子等人找苏某1的儿子苏某2并动手打苏某2,他到后把苏某2和苏某1的老婆“阿清”带到村委会,他看到苏某2浑身有血迹,“阿清”的后脑部肿起来,不久他送“阿清”、苏某2到医院治疗。2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21时许,他在汕尾市区城内村“关帝君”庙放烟花时,看见苏某2与王某1在相互拉扯,他将他们劝开后,又回去放烟花。过了一会儿,他听说苏某2与王某1在相互打斗,他过去时他们已经打完了,他看见苏某2的弟弟手持一把刀,王某1的嘴脸有血,后来发生的事情他不知道。2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晚9时多,他与张俊远等人在城内村民小组文化室聊天时,听说有人在“关帝君”庙处打架,他跑过去看到曾某青等人在劝说王某3及其儿子“阿锋”、侄儿王某2,才知道“阿锋”与苏某1的大儿子苏某2发生吵架并打斗,他和村干部黄某4等对苏某2进行劝说,而苏某2在该处打电话,可能是在叫人。十多分钟后,又听说村古巷处有人打架,“阿锦”跑过去,与在该处的王某3围成一团,他又上去劝架,还看到王某1在该处冲来冲去,苏某填拿着一把水果刀舞来舞去,不久,他跟其他人将苏某1夫妇及苏某2、苏某填、苏某3等人劝开,王某3一家人也被其他人劝开,期间苏某1的妻子说头部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王少双说其儿子的耳朵被人砍下了送医院治疗,后来他接到黄某4的电话,说王某3一方在家中被打伤入院,其中王某1伤势较重。22、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晚9时30分左右,他在汕尾市区城内村“关帝君”庙前看戏,王某1与苏某2因口角打了起来,他与看戏的村民将他们劝开。30分钟后,他在远处看到在古巷处有人带刀在打架,他和村民跑过去劝架时,打架双方已被村民劝开,一方是苏某2、苏某填、苏某3及其母亲“阿清”等人,另一方是王某1、王某3及王某古的儿子等人,王某古的儿子耳朵被砍伤。23、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他系城内村村长。2009年6月10日晚9时30分左右,他在城内村理事会听到“关帝君”庙有人打架,他赶过去看到苏某2与王某1等人已打完架,苏某2被他和村民送到理事会,接着听到古巷处又发生打架,他又赶到该处,看到苏某1的老婆及其儿子与王某3及王某1发生打架,双方均有持械,他和蔡某2、曾某青将双方劝开。24、证人蔡某3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21时许,他在汕尾市区坎下城“关帝君”庙处看烟花时,听到有争吵的声音,居委副主任“阿岸”及曾某青拉着王某1到古巷处,他过去时王某1吵着要和苏某2打架,王某3及王某2也跑过去,苏某2的弟弟手持电棍也跑过来,他们几个人撕打起来,他和“阿岸”等人在劝阻,这时苏某2的另一个弟弟持刀加入打架的行列,之后听说双方在打架时,少双的儿子被砍到了。25、证人苏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21时许,他和妻子黄某2在城内村“关帝君”庙看烟花时,看见王某3及其儿子“阿锋”等人在殴打他儿子苏某2,他边说边劝,这时有二三名男青年对他进行殴打,妻子黄某2被其中一男青年用木棒打到头部倒在地上,村民和村干部也赶过来劝架,并将他们三人保送到理事会内,期间他的另二个儿子苏某填、苏某3也来到理事会。事后儿子苏某3告诉他,说苏某填打电话给黄某腾,黄某腾带人去王某3家打人,他还付给对方5万元,作为赔偿对方的医疗费用。26、证人蔡某4的证言,证实黄某腾是她的儿子。她事后知道儿子黄某腾到城内村王某3家,是帮助她义子苏某填家打架才打伤对方,黄某腾打架这件事是苏某1家人叫去的。2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刑)勘(2009)056号),证实2009年6月10日23时08分至2009年6月12日零时24分,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对位于汕尾市区后径路某织时装有限公司对面王某1家进行勘验检查:王某1家坐西北向东南,现场二楼北侧为厨房和饭厅,东南侧为客厅,客厅东北侧沙发旁边的地上有一个枕头和一张被子,在二楼通往一楼的楼梯上有面积为14CM×15CM的滴落血迹;现场一楼卷闸门小门上有一长为15CM的刀痕,一楼东侧和南侧堆放着米袋,西南侧为沙发,在一楼楼梯通往二楼东南侧卷闸门口的地面上有成趟的滴落血迹,现场一楼北侧有一后门,在楼梯通往后门的小路上遗留有零散的点状滴落血迹;现场卷闸门外有一长方形木棍和一个黑色袋子,黑色袋内装有未击发的散弹三颗,在王某1家外面的后径路面上遗留有一摩托车观后镜外壳,两根已断开的木棍、一把九环刀、一个黄白蓝胶袋、两把绿色刀套、一根圆形木棍、一根长方形木棍、一只黑色拖鞋和一把黑色刀套,其它地方未见有价值痕迹。28、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等的拍照,经当庭出示二被告人辨认无异议。29、《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汕城公刑技活检2009第470、471、547号)和《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2009)汕城公刑技法字第(467)、(468)、(472)、(473)、(474)号),证实黄某1、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5、苏某2、黄某2、苏某3、苏某1的伤情经鉴定分别为:黄某1的损伤属轻伤;王某1的损伤属轻伤;王某2的损伤属轻伤;王某3全身见七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王某5见全身七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苏某2全身见四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黄某2全身见三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苏某3全身见三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3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汕市区法刑初字第30号)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0)汕中法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00号),证实同案人黄某腾、张某彬、梁某宾、柏某2均因该宗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被本院判处刑罚,并判令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2105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9551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2592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4449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5856元,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同案人黄某腾归案后,其亲戚代其先行赔偿王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黄某1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0000元,共计50000元,后同案人黄某腾亲戚又依照本院的判决代其交来赔偿款156000元,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除原已领取的赔偿款项各10000元外,又于2010年9月21日在本院领取了赔偿款项,其中王某3领取了22105元,王某4领取了19551元,王某5领取了22592元,王某1领取了44449元,黄某1领取了45856元。31、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因本案于2011年9月1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9月27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以上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伙同同案人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同案人黄某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被串招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案人黄某腾归案后,其亲戚代其先行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黄某1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0000元,共计50000元,后同案人黄某腾再向本院交了赔偿款156000元,赔偿了被害人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1、黄某1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书 记 员 张焕棠书记员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