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鄂茅箭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常华源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聚广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常华源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聚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茅箭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常华源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东路69号。被执行人十堰市聚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东气热电厂光明新村15号1-1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茅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支付货款650789.9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8元、执行费89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聚广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5.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杞 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2012)鄂茅箭执字第367号发往银行: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事由:因十堰市常华源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聚广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十堰市聚广工贸有限公司在行(处)1810001009200110926账户的存款670005.99元请暂停支付…………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至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年月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茅执字第号………………………….银行:兹因………………………………………….关于……。单位在你………………………….行……………………….账户的存款………………….元,请暂停支付………。月(从……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年月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茅执字第号茅箭区人民法院:你院()茅执字第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单位在我行(处)的…………….账户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银行……………………………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