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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性格差异日渐显现,难以进行必要的沟通,双方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一年,该行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的亲友进行了多次调解工作,均无法使双方重新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单元楼一套、大众汽车一部)平均分割。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2005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后自由恋爱,经过三年多的充分认识了解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今年春节还在一起过年,春节过后原告突然提出离婚,也一直在家中居住,原告一时冲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在感情上无法接受。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财产分配。有贷款19万,外债6万未还。我与原告相识7年,知道原告本质并不坏。我始终相信,原告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我有决心、有信心挽救和感化原告,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我真诚希望,双方今后能够互相谅解,共创美好人生。恳请法院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婚后感情很好,2011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婚后未能生育子女发生口角。现原告以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结婚三年无子女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称,双方感情基础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由于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现正在积极治疗过程中,不同意离婚。原告为上述事实提交了深州市民政局开具的证明,证明其婚姻情况。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证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双方虽未能生能子女,但正在积极治疗过程中,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积极的做和好工作。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共同处理好家庭矛盾,重建和美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马某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