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邓鹏兴与莫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鹏兴,莫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608号原告:邓鹏兴,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怀集县。被告:莫周,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出生,住怀集县。系怀集县怀城镇龙舟印务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鹏兴诉被告莫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鹏兴负担。审判员 莫小飞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江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