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均侠与王建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均侠,王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刘均侠,女,1969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刚,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均侠与王建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均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52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建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5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