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随孟洛、王中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随孟洛,王中波,刘新忠,吴长河,沈孝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随孟洛。被执行人王中波。被执行人刘新忠。被执行人吴长河。被执行人沈孝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