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91、2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03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91、2692号两案共同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徐天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案共同被告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震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学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南开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法定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200元。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斯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