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葛广振与王志、李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广振,王志,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05-2号原告:葛广振,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志,男,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敏,女,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王志之妻。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0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于同日查封王志的房地权亳字第xxx号、房地权亳字第xxx号、房地权亳字第xxx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和属于王志的在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名下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由于本案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葛广振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已经作出(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05-1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同时对葛广振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志名下的房地权亳字第xxx号、房地权亳字第xxx号、房地权亳字第xxx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和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名下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