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巴士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佳乐美建材市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巴士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六安佳乐美建材市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016号原告:六安市巴士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顺达大市场一号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6687297。法定代表人:丁静欣,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拥军,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六安佳乐美建材市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六安市皋城东路与长安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朱叶军委托代理人:马胜和,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巴士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六安佳乐美建材市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巴士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巴士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 俊审 判 员  于月华人民陪审员  汪家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