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艾民与被告李国维、李红霞、中国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艾民,李国维,李红霞,中国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赵艾民。委托代理人史新山。被告李国维。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北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霞。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北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艾民与被告李国维、李红霞、中国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桂仁审 判 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