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斌,王铁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李小斌。被告王铁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斌诉被告王铁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斌负担。审判员 张江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