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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吕建涛与张业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涛,张业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吕建涛,农民。被告张业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涛诉被告张业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涛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保全费475元,由原告吕建涛负担。审判长 黄 燕审判员 刘兴顺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