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张某甲,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某乙,女,住六安市梅山北路淠绿新村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