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丰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苏永忠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忠,王玉霞,魏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510号申请人苏永忠,农民。被执行人���玉霞,农民。被执行人魏永义,农民。申请执行人苏永忠申请执行王玉霞、魏永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二OO九年七月二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爱 敏审判员 王 荣 禄审判员 蓿 建 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会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