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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苏永忠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忠,王玉霞,魏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510号申请人苏永忠,农民。被执行人���玉霞,农民。被执行人魏永义,农民。申请执行人苏永忠申请执行王玉霞、魏永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二OO九年七月二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爱  敏审判员 王  荣  禄审判员 蓿  建  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会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