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胡海生与吕海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生,吕海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5-15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5-15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9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97号原告胡海生,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吕海城,男,住河源市东原县。身份证号:×××3334。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生诉被告吕海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为由,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吕海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便于本案裁判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吕海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止。查封期间,该车辆由龙溪鸿发停车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转让、抵押、转移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毛振良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人民陪审员李国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吴淑娴 来源: